原创 | 新公司法下企业家如何保证家企财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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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帅锋 高慧云
2023年12月29日,我国迎来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公司法修订。此次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有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将对我国现有的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重大系统性影响,对企业家群体的“财富安全”将产生颠覆性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确保家族企业的财富安全已成为每位企业家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财富增值”“财富安全”和“富过三代”是许多高净值家庭一直追求的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和法税制度的不断完善,“财富安全”已经成为企业家群体在财富管理中的首要关注点。本文为您准备了新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五大家族企业财富安全“锦囊”,旨在助力家族企业保障财富安全,实现财富的长久传承。
锦囊一:树立法人主体地位独立的理念
在我国,许多企业家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是我的”,甚至认为“我的公司和我是一体的”。然而,在法律层面,公司与股东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独立存在。只有企业家树立法人主体地位独立的理念,才能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股东仅限于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充分利用有限责任的优势,保障家族企业财富的安全性。
一个案例(如图1)可以说明这一点:X公司由刘先生和赵先生共同出资设立,刘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赵先生则担任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的批发和零售。后来,赵先生又成立了Y公司,并担任了其法定代表人,Y公司的经营内容与X公司相似。2017年4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X公司将10台机器卖给Y公司,总金额为360万元。然而,合同未明确机器型号规格,只有两家公司盖章,未有销售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名。2017年7月,Y公司支付了280万元的设备款给X公司,还有80万元未支付。2018年5月,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了《X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告》,显示12台机器设备的损失为110万元。与此同时,赵先生与刘先生的女儿因离婚引发纠纷。2020年12月,X公司将Y公司和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相关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X公司的主张。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先生擅自进行不同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由个人股东承担责任。
在企业经营实践中,许多企业家存在将自己经营的不同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滥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移动,混淆不同企业资产的情况。这种行为对企业财富安全构成毁灭性风险。因此,企业家有必要确立法人主体地位独立的理念,切实区分股东与企业、企业之间的财产,以确保家族企业财富的安全性。
锦囊二:严格按照规范财务制度运作企业
新公司法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举例来说,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此外,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如果股东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需求,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便可拒绝提供查阅,并需在股东提交书面请求后十五天内书面回复并解释理由。股东若对拒绝提供查阅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前述材料的查阅。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因为会计凭证最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处理情况。这一举措将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处理方式置于“阳光”之下。如果控股股东任意指示公司财务人员违规或虚假处理财务,不仅会导致企业财务风险,还可能引发诉讼,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安全。因此,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企业家需要严格遵守规范的财务制度来经营企业,不得任意指示财务人员进行不当的财务处理。
锦囊三:巧妙应对公司注册资本限期实缴
新公司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在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曾经普遍存在的企业设立门槛过高、注册资本大量闲置以及虚假出资验资问题。然而,这一制度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公司认缴注册资本过高、出资期限无限等乱象,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交易安全造成了影响。因此,新公司法引入了五年内限期认缴的规定。
作为企业家,应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呢?可以根据个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首先,可以选择注销企业。对于长期没有业务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依法注销企业,但需在注销前合法处理问题以确保财务安全。其次,可以选择实际缴纳资金。若注册资本在合理范围内,企业家可在五年内按规定缴纳资金,可以使用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但需注意对非货币资产的正确估值。第三,可以考虑股权转让。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未实际出资的企业,受让人需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转让方需承担补充责任。
企业家在面对新公司法下的注册资本限期出资要求时,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锦囊四:做好公私互转,守好税务合规底线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家(私人)与公司(公开)之间资产的不规范转移经常是企业家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例如,将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公司向股东借款长期不归还等行为,这些常常会对企业家家族企业的财务安全造成影响。
我国曾发生过这样一起税务稽查案例:税务机关发现M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袁某在2014年至2022年通过各种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达到27960306.21元,并长期未归还,这些资金未用于M公司的生产经营。税务机关认为这些借款应被视为M公司向袁某的股息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592061.24元,而M公司未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最终,M公司被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50%的罚款。股东或实际控股人向公司借款若未用于企业经营,通常需在年末(12月31日)前清偿,否则将被视为分红,带来税务风险,影响家族企业的财务安全。
因此,为确保财富安全,企业家必须有效管理公私资金流动并遵守税务合规要求。企业家所有公私资金转移应具备明确且合法的理由,如工资、居间服务费等,并需确保相关合同、发票、流水等证明材料完备,依法申报纳税。
锦囊五:构建家企财富安全防火墙
根据新公司法,涉及连带责任的条文共有9条,涉及13处内容,企业家面临着多种经营风险。举例来说,如果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其他股东与之相关的出资不足部分将需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家可能面临税务、债务、现金流等多种风险。因此,企业家需要建立家族企业财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公司经营问题不会波及家庭财富。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邓先生是一位从事外贸的企业主,在当地外贸行业有良好声誉。他现年45岁,有一对子女,父母已经退休。邓先生名下拥有4家企业,这些公司之间有密切的业务联系。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化,国内外资金流入受到限制,国外合作伙伴拖欠货款的情况日益严重,导致公司资金流动曾一度面临中断的危险。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邓先生对企业经营的困难感受越发明显。他担心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可能会对家庭造成影响,影响到孩子的教育、父母的养老和妻子的生活品质。
像邓先生这样的企业家并非少数,他们迫切需要建立起家族企业财富的安全屏障。如图2,邓先生可以选择在未来3年内购买一份价值1000万元的保单,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更改为信托公司,设立“保险金信托2.0”。这样一来,保单和保费都纳入信托资产,有助于邓先生避免在负债时被迫执行的风险,使这一资产能够隔离企业经营风险。此外,在信托分配条款中,可以设计子女学费支出、生活费用和养老金等条款,利用信托的弹性分配机制,满足自身需求,使其无后顾之忧。
商场变幻莫测,法规不断完善,新公司法的实施需要企业家更加清晰地关注未来,全面规划家族企业财富的安全措施,确保财富真正稳固可靠,放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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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高慧云 高级顾问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写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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